配色方案
全省检察一体化门户网站导航

鄂检新“枫”丨绘就轻罪治理新“枫”景,这里,“很有看头”!

【字号:    】        时间:2024-03-27      作者:  潘峰 丁颖

   为积极适应刑事犯罪结构新变化,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牢固树立系统思维,严格落实上级部署,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的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为依托,打造轻罪治理新“枫”景。
2024年3月20日,襄州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侦协办召开座谈会
一、优化制度供给,焕发轻罪治理“新活力”
  “探索在侦查阶段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不仅提升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办案效率,也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降低案件附随成本。” 
  2024年3月20日,襄州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侦协办召开座谈会,就轻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开展社会公益服务进行探索。
  会后,襄州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共同会签了《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方案》。该方案首次将社会公益服务关口前移至侦查阶段,适用罪名由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拓展至其他轻罪案件,开展公益服务案件范围也从单一的不起诉案件延伸至可能判处缓刑乃至轻刑结果的案件,将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质效作为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旨在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促进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
  上述做法是襄州区检察院加强轻罪治理实践探索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该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把握、立功材料出具等问题,协同公安、法院探索形成《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协作意见》《关于规范出具立功证明材料的意见》等多份规范性文件,坚持以制度先行,厘清意见分歧,规范证据标准,跑出轻罪治理“加速度”。

二、凝聚共识合力,释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新动能”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襄州区检察院坚持凝聚共识、同向发力,依托侦协办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同堂培训、联席会议等,加强协商交流,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如“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后,侦协办适时召开检警联席会,就刑事立案标准制定、逃逸情节认定、新旧衔接期间案件处理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上级部署。

2024年1月,襄州区检察院与襄阳市公安局东津分局就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展会商
  同时依托信息共享机制,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一方面严把轻微刑事案件“入罪关”,坚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侦查监督及时明确取证重点,规范取证流程,补证瑕疵证据,形成完备、严密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加强检警协作配合,综合考量全案事实,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修复受损法益。如在张某交通肇事案中,因多车连环撞击,肇事者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拒不赔偿。
  经侦协办联合会商,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厘清涉案事实,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案件提起公诉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促成双方和解。

三、延伸履职触角,提升协同治理“新质效”

襄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区公安分局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你们加强监管,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防止此类案件再度发生。”检察建议送达现场,承办人叮嘱道。在一起校车司机危险驾驶案中,承办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吊销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证时未按要求及时将其醉驾信息告知教育主管部门,致使李某未被及时清退,再次醉酒后驾驶校车,给师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案件办理中,承办人积极能动延伸履职,通过侦协办查询公安机关警综平台相关数据,摸排类案信息,就校车运营监管薄弱环节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做好轻罪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同时,襄州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强化各业务部门协调联动,依法移送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监督线索和公益诉讼线索,以“1+N”融合履职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据悉,2023年,襄州区检察院就轻罪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或倾向性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5件;深化行刑反向衔接,避免“不刑不罚”,针对不起诉案件制发《检察意见书》12份,轻罪案件的同向治理、协同治理初见成效。
00:00/00:00
倍速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