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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检察部

【字号:    】        时间:2019-04-11      

职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业务范围:负责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刑事检察职能调整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分则第285条、286条、286条之一、287条之一和之二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以及271条、272条、273条规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犯罪案件中,属于省院管辖范围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上诉、抗诉、请示、指定管辖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对全省检察机关相应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部电话:027-67888516



受案范围:负责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刑事检察职能调整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分则第285条、286条、286条之一、287条之一和之二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以及271条、272条、273条规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犯罪案件中,属于省院管辖范围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上诉、抗诉、请示、指定管辖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办案期限: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外法律文书:333个,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