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宥之下再触红线
缓刑考验期内屡教不改
2024年,17岁的小李因多次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书上的“缓刑”二字,让他和家人都松了一口气——这意味着他不必立即入狱,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接受缓刑考验。
没想到的是,判决刚下来半个月,小李就因为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他想起了那条所谓的警戒线——好像也没有那么可怕。
时隔仅两个月,小李再次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这一次,等待他的不再是批评教育,而是法院的收监执行裁定。
“小节”不谨酿“大错”
缓刑并非“免罪金牌”
“实践中,不少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不犯新罪,一些‘小事’无关紧要。”承办检察官介绍,这种想法实则大错特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具体到该案,小李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时间间隔短,主观恶性明显,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官指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绝不等于无限度宽容。当矫正对象的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悔改时,收监执行就成为必要选择。”
三个“绝不能”
筑牢青春法治防线
该案的办理,为广大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敲响了警钟,需牢记三个“绝不能”:
绝不能将“缓刑”误解为“免刑”。缓刑是附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象仍处于刑罚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绝不能将“宽容”误解为“纵容”。司法机关给予未成年人更多改正机会,是基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这需要矫正对象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悔改诚意。
绝不能低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即使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法定理由。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时刻谨记: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在自毁前程。
检察官提醒,青春的赛道,容不得肆意“越线”。法律为未成年人划出的“宽容缓冲区”,是给予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而非可以反复跨越的“练习栏”。每一次司法宽容都有额度,每一次从轻处理都在倒计时。希望广大青少年敬畏法律、坚守底线,珍惜青春年华,在法治的护航下走好人生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