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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丨长江流域法院和检察院履行职能、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字号:    】        时间:2025-11-24      作者:  

  11月22日上午,第四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开幕,来自长江沿线的各省市司法和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将围绕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进行研讨。按照论坛安排,11月22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长江流域法院和检察院履行职能、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上午,第四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开幕,来自长江沿线的各省市司法和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将围绕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进行研讨。按照论坛安排,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长江流域法院和检察院履行职能、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叶欢女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伟先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先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谭铁军先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宁先生。

  首先,请叶欢女士介绍重庆法院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叶欢: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近年来,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一机制四体系建设”,出台《关于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的工作指引(试行)》,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需求,努力让更多“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一、强化审判职能,保障生态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针对石某等在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违法修建道路,造成国家I级公益林严重毁坏的行为,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承担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开垦开发活动与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保护的边界,有效维护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谢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中,将庭审现场搬到位于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犯罪现场”,引导村民改变“靠山吃山”陋习。通过推动移风易俗,助力当地因地制宜开发利用中药药材、崖柏苗木等植物资源,使周边农户每年劳务增收200余万元。

  二、深化执行联动,助力生态修复和价值提升。一是带动乡村振兴,促推生态美百姓富。携手相关部门持续多年在长江边栽种3万余株中山杉,打造三峡库区“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司法保护示范林,既有效解决“消落带”生态治理难题,还与周边十里滨江长廊、生态公园、乡村民宿等一体形成沿江美丽旅游风景带,推动当地政府打造特色旅游小镇,每年吸引20多万人次参观。二是助力矿山生态修复,加速从“卖石头”转为“卖风景”。依法强制执行矿山修复资金600余万元,服务保障政府部门对原西南地区重要碎石供应基地的铜锣山矿区进行全面生态修复,融合打造成为“生态法治宣传、生态环境科普、生态文旅融合”复合型平台。目前,铜锣山矿山修复项目生态价值转化突破1亿元。三是推动绿色转型,保障“碳达峰”“碳中和”。联合发布规范开展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鼓励在破坏森林资源、大气污染等造成碳汇损失的案件中,通过在重庆“碳惠通”平台认购碳汇产品承担赔偿责任。开展课题调研,形成的《司法适用认购碳汇修复生态存在四大问题》被最高法院采用。目前,重庆“碳惠通”平台累计交易量约514万吨,交易金额超过1.43亿元。

  三、推动保护治理,促进生态与文旅融合发展。与四川高院联合召开川渝法院服务保障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文旅融合发展工作会,助力巴蜀文化旅游长廊打造。同时,还通过推广千年古树司法守护人制度,共筑“四大石窟寺”司法保护屏障,设立大足石刻文化遗产保护法庭,促建“川渝宋元山城体系”法治防护网,建设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司法保护基地等方式,提升文化遗产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价值转化。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叶欢女士的介绍。下面请张伟先生介绍云南法院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伟: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云南法院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殷殷嘱托,以法治之力守护生态屏障,以创新之举激活生态价值。

  一是以专业审判筑牢生态保护法治根基。我们通过构建专业化审判体系,织密生态司法保护网,在全国率先构建“专门机构+专业化”审判格局。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作为全国第三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庭,与高院环资庭及38家基层法院形成覆盖全省的专业化审判格局。三年来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1.7万余件,昆明西山区法院审结的昆明某纸业公司污染长江水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刺破公司面纱,首次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修复,该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同时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昭通永善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金沙江畔,庭审结束后立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让“破坏者”变为“修复者”,这种“庭审+修复+普法”的三维模式,让司法审判成为生态保护的生动课堂。

  二是以司法创新激活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我们将司法服务延伸至生态产业全链条,以创新举措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护航“云花”“云药”“云茶”等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丽江现代花卉产业园,古城区法院结合实践中的法律风险点定制《花开四季 法伴同行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设立司法服务点、推行“和合丽法”线上化解纠纷小程序,多措并举护航鲜花产业发展;楚雄武定法院在一起柑橘基地与农民的用水纠纷中提出“分时用水公约”,既保障了生活用水刚需,又满足了生态种植需求,柑橘园年产值突破又带动周边村民增收,生动诠释了“司法调解+生态保护+产业发展”的三赢模式;楚雄南华法院以“司法服务点”托举野生菌产业,针对野生菌、萝卜、茶三大特色产业,设立10个产业护航站点,推出“院领导分片包干+法官一对一结对”模式,努力让“山珍”真正成为“致富宝”;普洱中院打造“茶法绿网”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德宏法院创设“托阿姆”调解室,临沧法院推行“四杯茶”调解法,版纳法院在毗邻茶叶种植、加工、交易地带设立巡回审判点和法律服务点,以法治之力精心守护“云茶”,以司法智慧为茶产业注入蓬勃生机。

  三是以机制创新破解价值转化制度壁垒。我们主动破局司法“单打独斗”的局限,以“党委领导、司法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框架,探索构建协同保护机制。与检察院、公安、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建立“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产业替代”全链条治理模式,通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形成保护合力。在普洱景迈山,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开展“古茶树保护专项行动”,对非法采伐古茶树的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其补种茶树、参与茶文化研学项目,将生态修复与茶旅融合产业挂钩,让千年茶树焕发新生;普洱中院、盘龙法院先后联合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关于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关于建立“公益诉讼+碳汇”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固碳与增汇并举,助力碳汇产业发展。在金沙江畔,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宣传,用少数民族语言向群众讲解长江保护政策。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张伟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吴良志先生介绍湖北法院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湖北是“长江之腰”“千湖之省”,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也在这里。湖北法院始终牢记总书记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殷殷嘱托,全力服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今天,我向大家介绍3起湖北法院通过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某县人民检察院诉县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土流失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中,我们除了以判决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还持续做好后续工作,在司法与行政互动中搭建了一个良性平台,赋予了司法服务生态农业和乡村振兴的新内涵,实现了生态红利的释放和可持续发展。某合作社立足董和碧珍茶荣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优势,规范新增开发80亩茶园,带动了周边两百多名农户增收超过百万,“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理念在这里得到了形象呈现,一片小小的“绿叶子”,真正变成了富民兴村的“金叶子”。

  第二个案例,是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某集团湖北公司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这起案件中,被告公司超审批建设的行为导致生态系统遭受了破坏,直到生态修复完成期间都存在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损失。这种损失“看不见”“摸不着”,应当如何量化,如何弥补?我们没有局限在赔偿损失或者单纯补植这种传统模式,而是创新引入了“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引导企业购买等值的“林业碳票”来履行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把森林的固碳释氧功能量化为可交易、可增值的市场资产,让“绿水青山”有了实实在在的“价格”。目前,仅在湖北宜昌地区,这一模式已成功用于33起涉林案件,引导违法行为人认购林业碳票46单,累计的碳减排量达到了10231吨,价值有92.079万元。这是我们服务国家“双碳”目标的有益尝试,也为生态价值转化探索了新路径。

  第三个案例,是曹某、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在这起案件中,曹某、陈某某等被告人在武汉市江夏区灵山村假借修复的名义,实际进行盗采矿石行为,给当地的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联合多部门积极推行了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导入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把生态修复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如今,原来受损的矿区已经变成集生态、旅游、科普为一体的综合性景区,林木碳储量明显提升,每年吸引的游客量超过2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800万元,成为一个热门的打卡地。这起案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生动实践。

  这三起案例分别来自湖北民事、行政、刑事不同审判领域,全面呈现了以生态农业、生态金融、生态旅游为代表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也形象的勾勒出了湖北法院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吴良志先生的介绍。下面请谭铁军先生介绍湖北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工作情况。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谭铁军: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湖北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服务长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湖北争创美丽中国先行区。今天,我谨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大家介绍3件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案例。

  第一件案例,是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工集团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建工集团等4家企业未经许可非法挖山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当地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追缴涉案企业违法所得9007.9万元。省检察院指定异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企业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297.6万元,专项用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该案的办理向社会昭示“恶意破坏环境当受重罚”,筑牢“绿水青山”法治屏障。

  第二件案例,是省人民检察院某分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市国道沿线有大量经营户无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由于工艺低级粗糙、缺乏环保设施,拆解过程中未依法处置或大量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采取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违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实现多部门联合治理、系统治理,引导地方规范发展循环经济。该案的办理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助推经济社会“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第三件案例,是某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船舶修造拆解行业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某市地处长江中上游,是船舶工业产业集群地。近年来,部分企业违规开展船舶修造、拆解业务,产生的废钢铁、废油等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得不到规范收集和有效处置,威胁长江生态和水质安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意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打破流域治理中多头治理、属地管理的治理模式,督促多部门协同对船舶企业开展分类处置,推动政府出台《关于规范船舶拆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规范船舶修造、拆解行业治理,实现绿色化转型。该案的办理统筹了发展与保护,实现了生态“含金量”、发展“含绿量”双提升。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谭铁军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张宁先生介绍江西法院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宁: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近年来,江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新方式,引导群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通过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生态量化,为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实现提供助力。如万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委托江西省林科院鉴定中心出具湿地碳汇损失鉴定报告,认定案涉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湿地碳汇损失量259.87吨,为法院审理涉湿地碳汇损失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又如宜春中院审理的一起涉古树名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古树名木科学核算方法,全面评价了案涉受损古香樟树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社会价值,认定案涉受损古香樟树价值200余万元,为明确义务人的修复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也形成了人民法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应用于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

  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新类型案件审理方面,江西法院依法支持绿色新型交易,积极推动绿色资产“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问题的有效解决。如宜黄县农商银行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作为担保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认可抵押财产的价值并依约发放贷款,法院通过判决对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效促进了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将林农手中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抵押变现为信贷资本,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价值转化渠道,该案入选了全国法院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同时,江西法院大力推进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护航司法助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实现。在江西高院的积极推动下,2024年2月,江西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立案、审判、修复执行等环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力协作,以高质量法治建设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如上饶中院与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多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针对涉及生态修复的刑事案件,在判决前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发送修复情况调查协助函,对于是否需要修复、如何更好地修复等问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参考回函意见后作出裁判。又如通过厘清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中的职责分工以及衔接要点,武宁法院建立“三书一审”审判模式,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用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将被告人认购碳汇的行为视为有悔罪表现,根据县林业局出具的《赣林碳抵消证书》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张宁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法治日报记者:我们通常认为,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审理好案件就是做好了审判工作。但是通过吴庭长刚才的介绍,我们注意到湖北法院特别强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湖北法院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都有哪些做法,是怎样考虑的?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

  谢谢您的提问。

  不同于其他审判工作,环资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其特殊性。环资审判不止于审判,更应注重审判延伸,更需要考虑案件的处理能否达到恢复生态环境状态和功能以及如何恢复的问题。也就是说,恢复性司法理念要贯穿于环资案件处理全过程。

  我们的裁判方式特别注重与当地生态环境特点相结合,以实现最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我们在裁判后密切关注案件后续修复过程的推进,及时与当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沟通并交换意见,持续保持对修复执行的监督。同时,我们不断更新修复理念,积极探索新的修复方式,做到不仅修复得及时、修复得准确,还要修复得科学。比如,我们发出了科学放流助力长江濒危鱼类回家的倡议,向社会公众传达我们应当以一种科学严谨的规划方式实施生态修复的态度和决心。此外,我们还抓住“6·5”环境日和“8·15”生态日等重要活动节点,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特别值得介绍的是,今年我们精心打造了4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旅游专线,创新了“法治护航+生态修复+文旅开发”三位一体的绿色发展新模式;刚才介绍的3起湖北法院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也是我们推动“两山”理念转化的创新实践;我们还推出了首批湖北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项目,目的在于不断扩大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影响力和示范力。

  总的来说,我们的做法就是:以系统性思维谋划生态环境修复,以创新性机制赋能生态环境修复,以协同性合力保障生态环境修复。

  谢谢!

  极目新闻记者:在刚才叶庭长介绍中,我注意到重庆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的工作指引(试行)》。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该指引的相关情况,以及非集中管辖法院如何参与司法协同保护?谢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叶欢:

  谢谢您的提问。

  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和大库区的特点,对集中管辖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落实便民司法、促推生态修复提出了更高要求。非集中管辖法院履行好属地协同责任,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协同打通环境司法“最后一公里”、推动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司法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

  非集中管辖法院不再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后,参与当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缺乏有效途径和抓手。《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厘清集中管辖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职能职责,强化“立审执”协调衔接,增强重庆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

  在重庆法院探索形成“1+1+6+N”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格局的过程中,非集中管辖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在推动生态环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保障环境资源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促推基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助力。2021年以来,非集中管辖法院参与办理生态环境保全执行案件1600余件,累计设立巡回审判站20个,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21个。如奉节法院协助办理一起涉当地国有发电厂禁止令行为保全案;永川法院执结一起当地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原地补植复绿案;忠县法院在案发地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周武山教育基地,拍摄宣传片《赎罪》,讲述犯失火罪的老人用一生复绿山林的感人故事;大足法院制作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宣传片《“石”刻守护》,参与人民法院报“共护千年文化瑰宝”专题网络直播等。《指引》将这些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规范,有利于指导重庆法院形成更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

  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张宁庭长刚才提到了“三书一审”审判模式,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具体是如何运行的,成效如何?谢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宁:

  谢谢您的提问。

  目前,武宁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已有42名被告人购买了价值27.3万元林业碳汇共计5460吨,适用范围亦从涉林刑事案件逐步扩大到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其他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碳汇交易等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融入审判执行过程提供了具体方案,也是司法助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的有益探索。

  “三书一审”的具体流程如下:一是判前引导,强化生态修复积极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武宁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武宁县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和替代性修复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可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二是自愿认购,拓宽生态价值转化路径。积极引导被告人购买碳汇,被告人如自愿购买,向法院提交《认购林业碳汇申请书》,以此对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用碳汇认购金激励社会各界开展补绿增绿工作。三是出具证书,抵消环境损害碳汇损失。在县林业局的见证下,被告人通过“赣林碳”武宁碳汇抵消平台认购一定数量的林业碳汇,县林业局向被告人出具《赣林碳抵消证书》,以证明被告人购买碳汇的事实。四是视为悔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通过审查被告人提交的《认购林业碳汇申请书》《赣林碳抵消证书》,视为其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谢谢!

  新华网记者:在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云南法院是如何通过司法协同凝聚保护合力,形成“生态保护—价值转化—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谢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伟:

  谢谢您的提问。

  云南法院立足“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世界花园”的生态定位,以司法协同为纽带,构建“跨域联动、多方共治、惠民共享”的生态保护格局,推动生态优势转发为发展动能。

  一是积极与流域法院建立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实现案件管辖、修复协同的“跨域通办”。今年,重庆渝北法院和云南玉龙法院开展跨流域委托修复执行,并以此为契机,共同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丽江倡议》。

  二是创新“司法+生态产业”融合模式,支持地方发展“生态+文旅”“生态+康养”等绿色经济。普洱法院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妥善化解涉茶纠纷、保障传统村落与茶林生态协同保护等,推动景迈山成为全球首个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带动周边群众年均增收。

  三是坚持生态惠民导向,将生态修复与民生改善深度融合。探索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允许经济困难的侵权人通过巡山护林、河道清理等方式折抵赔偿。在抚仙湖保护案件中,生态修复费用到位后,通过政府主导,将部分资金用于周边村庄建立生态研学基地等,实现“生态保护—产业反哺—群众增收”。

  谢谢!

  农村新报记者: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也是湖北检察公益诉讼实施十周年,请问湖北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有什么经验做法?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谭铁军:

  谢谢您的提问。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量最大、最成熟的领域之一,是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盘”和“压舱石”。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湖北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勇于开拓创新、依法履职尽责,十年来,立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万件,2件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42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围绕长江大保护,助力碧水东流、净水北送。坚决扛牢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常态化开展长江大保护专项监督,通过办案督促整治被非法占用的河道640余公里、治理被污染的水域1.1万余亩,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沿江检察机关协同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案,被最高检推广上升为全国专案模式,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泓净水北送”。二是围绕筑牢生态屏障,助力生态修复、和谐共生。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聚焦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破坏湿地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督促补植复绿1.7万余亩;落实落细“长江十年禁渔”等铁规禁令,办理野生动物公益保护案件713件,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助力提升生态承载力。三是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助力降碳减污、绿色转型。紧贴湖北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围绕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等领域公益损害重点问题,深入开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督促清理非法倾倒固废危废100万余吨、整治违法排放废气企业371家,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常态化开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办理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案件2973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推动复垦耕地3万余亩;加大农产品种植养殖、储运销售、品牌培育等全链条保护,宜昌、咸宁、恩施等地检察机关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助力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建设。

  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再次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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