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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汉江:涉毒人员刑期从5年半改判为15年(第06版:综合 2026-07-14)

【字号:    】        时间:2026-07-14      作者:  

 检方抗诉成功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邓蕙婷 张姝玥 刘典

  近日,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汉江检察机关“严惩毒品犯罪,筑牢禁毒防线”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梁某某制造毒品二审抗诉案”是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2022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邀约张某某(已判刑)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牟利。当月28日,梁某某伙同他人向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盐酸羟亚胺1件(约25千克),并将原料运回潜江,张某某、陈某某(已判刑)分得约14.5千克,梁某某、关某(已判刑)分得约10.5千克。后由梁某某提供制毒辅料,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将分得的盐酸羟亚胺制成毒品氯胺酮。当年12月26日,民警从张某某家中查获白色粉末4袋(净重2272.7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2024年4月23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2月2日,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月11日,潜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经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6月4日,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制造毒品罪改判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检察官表示,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盐酸羟亚胺等都可用于制造毒品,属于制毒物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都构成犯罪。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公众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意识,也要避免被毒品犯罪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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