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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荆州:为泄私愤反复滋扰邻居(第06版:明镜周刊·一线)

【字号:    】        时间:2026-08-18      作者:  

湖北监利: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已超邻里纠纷范畴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彭心仪 张妍妍)邻里纠纷持续一年多,当事人经多次调解、警方警告仍拒不收敛,最终突破民事纠纷边界,构成刑事犯罪。耿某为其报复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5月21日,经湖北省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耿某与于某是同村邻居。2023年7月,耿某的次子因故意伤害视力残疾的于某,被法院判处刑罚。本该反思自身家庭教育问题的耿某,却将所有怨气都归咎于于某一家,在心中埋下了报复的种子。

  这股怨气很快转化为实际的滋扰行为。2024年12月起,耿某或持铁锤敲打于某房屋墙面,造成墙砖大面积损毁;或捡拾砖头抛入于某家院内及房顶,砸坏瓦片,致使于某夫妻二人不敢在自家院落正常活动。此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耿某还先后十余次在双方家门口、村口公共区域等场所,当众辱骂于某及其家属。当地综治部门多次牵头组织调解,村干部也反复上门劝说疏导,当地派出所更是两次出警制止耿某的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但耿某始终固执地认为,“自家儿子坐牢,对方就不该安稳度日”,每次矛盾平息仅数日,其滋扰行为便再次卷土重来。

  2025年12月11日晚,耿某再次堵在于某家门口肆意辱骂,于家在无奈之下报警,耿某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今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耿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邻里纠纷与寻衅滋事犯罪之间,有着清晰的法律红线。”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损毁财物等滋扰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扰乱群众正常生活、破坏基层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办案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后认为,耿某的滋扰行为持续长达一年,其中辱骂行为多达17次,打砸房屋、抛砖滋扰等行为累计5次。每次有关部门介入处置后,矛盾仅平息数日,耿某便再次作案,其行为绝非偶发冲突,而是具有明显的持续性和反复性。此外,于某系视力残疾人,耿某利用对方无法有效躲避的弱点持续施害,侵害弱势群体,社会影响恶劣;加之耿某在2019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实刑,主观恶性较深。综上,耿某的行为已远超一般邻里纠纷范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4月7日,监利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耿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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